王景弘 - 資深新聞工作者

目無法紀的「爆料」

Posted at — Jun 7, 2006

目無法紀的「爆料」 王景弘

台裔核子武器專家李文和控告美國政府侵權的民事官司庭外和解,聯 邦政府和五家刊登李文和私人資訊的媒體,共同賠償李文和一百六十 萬元。

以此案例反省台灣亂象,令人感嘆台灣媒體甘為政治妖魔,個人隱私 權不值一文,檢調辦案不守法紀,政客更無法無天愚弄媒體與社會。

李文和因涉嫌洩露核子機密給中國受到調查及拘押,但檢方並無証據 可用間諜罪起訴,最後僅以違反規定下載機密資料結案。

李文和不甘受辱,指控政府官員洩露他個人履歷、財務、旅行、被調 查、受測謊等資料,侵犯其隱私權。為証明政府犯法,李文和律師要 求傳詢五家「爆料」的媒體記者指認洩密的官員。

媒體記者拒絕作証,被法院裁定蔑視法庭,科以每日五百元罰金,直 到出庭作証為止。幾經談判,聯邦政府決定和解,五家媒體也同意以 賠錢保護其消息來源。

五家媒體並非被告,他們「爆料」也確有所本,但他們違越法律渲染 李文和的穩私,也讓他們付出代價。這是美國維持社會公義、穩定, 平衡新聞自由與個人穩私權的完善機制。

我以時興語言「爆料」介紹李文和案,但我實在不瞭解什麼是「爆料 」。媒體的浮濫使用,已經使它失去正確意義。

我看過的用法,前總統李登輝透露一段往事是「爆料」,陳水扁講某 項決策的困難是「爆料」,政客毫無証據的傳佈謠言也是爆料,純想 像、純揣測,或有一分事實,九分虛構的話更是爆料。

「爆料」成不分是非、不分可信性的字眼。以美國媒體標準用語,李 登輝、陳水扁的「爆料」是「透露」、「回憶」、「提及」。政客提 不出証據的「爆料」是「指控」、「指責」、「宣稱」,「揣測」。

媒體的責任首在報道「事實」,對沒有事實根據的指控,記者不要求 指控者提出証據,或自己不求証,而予刊載,那是記者失職,依美國 標準要負法律責任。

國會議員有其法定職責,如果獲知有人涉嫌違法,自應將証據交由檢 方依法調查,而不是擅自定罪,以媒體進行毫無法定規則的公審。

檢調的偵查及「起訴」也只是「控告」,「指控」,而當事人只是「 嫌犯」,「涉嫌」。台灣媒體炒作的公審,對受調查者連「涉嫌」、 「被控」這些字眼都傾向「省略」,嚴重違反媒體倫理,漠視人權與 法治。

檢調有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把「涉嫌人」的資料肆無忌憚的洩露給媒 體,自己便先違法,忘了檢調在司法上的角色,也只是負責搜証與舉 証的控方,有罪無罪還看法官的判決。

政客不務正業,檢調不守法,新聞媒體無倫理,受害的不只是個人, 而是整個社會的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