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弘 - 資深新聞工作者

「參與」聯合國模式應改弦更張

Posted at — Sep 15, 2005

「參與」聯合國模式應改弦更張 王景弘

外交部為台灣「參與」聯合國而擬的說帖,看來洋洋灑灑,長篇大論 ,內容固然埋藏一些強調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的文字,但整體還是欲 說還休,而且在「國家」與「人民」,「會員」與「代表權」,「入 會」與「參與」的概念糾纏不清。

台灣「重返」聯合國,或「參與」聯合國,本來是民進黨的倡議,李 登輝總統基於政治需要而予接收,但因為「入會」事涉安理會職權, 中國在安理會擋關,而台灣內部對「入會」用「中華民國」或台灣也 爭議難決,甚至對此兩名稱是否為「國家」都「敏感」,遂有所謂「 參與」聯合國的稱謂,而且是由友邦提出,減少「敏感性」,實際上 「應付」內部政治的成份居多。

把外交部的長篇「說帖」與一九七三年東、西德申請加入聯合國的簡 單正規手續,更突出台灣論「參與」的荒謬。東德與西德同時申請加 入聯合國,他們分別由其國家元首具函給聯合國秘書長。兩國的申請 函共同的有兩句話,分成兩段,說明其「申請加入聯合國為會員國」 ,及依安理會程序第五十八條規定,檢具承諾接受聯合國憲章義務之 宣言作為附件。西德總統的信多一段,他先感謝安理會如能早日審議 其入會申請。

外交部的說帖,並不合如此申請入會規格,它說的不是加入聯合國為 會員,而是說要「參與」聯合國。但「參與」聯合國是什麼名堂,並 未見諸聯合國憲章。台灣人公共事務會動員了一些支持台灣的美國國 會議員發表聲明,他們聲明和支持的目標是台灣應成為聯合國「會員 國」。他們實在不懂除了入會,還有什麼「參予」的規定。

聯合國是以愛好和平的「國家」為會員,入會以「國家」為單位,但 外交部的論點卻是「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的「代表權」。如果不聲 明這二千三百萬人民組成的是一個「國家」,並以國家地位申請「入 會」,則台灣或「中華民國」未成為聯合國會員,並不是兩千三百萬 人民的「代表權」問題,而是台灣或「中華民國」這個國家的「入會 」,「會籍」問題。

一九七一年聯合國大會表決通過二七五八號決議案,以「驅逐蔣介石 代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唯一合法 代表」的方式,解決所謂「中國代表權」的爭議。這項爭議並不是「 中國」的「會籍」有爭議,而是阿爾巴尼亞等親北京國家認為「蔣介 石代表」霸佔「中國」的代表權,中國的席位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代表。即使是美國設計因應此項問題的「重要問題案」及「雙 重代表權案」,也只說「剝奪中華民國的代表權」應為重要問題,及 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權」及「確認中華民國繼續享有代 表權」,而沒有使用「排除會員國」的規定。

蔣介石時代妄稱「代表全中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競爭「中國 代表權」,聯合國大會通過阿爾巴尼亞的決議案,確認「中華人民共 和國」才是在聯合國唯一合法代表,驅逐「蔣介石代表」,這是解決 「中國代表權」的爭論問題,其結果是「台灣」或稱為「中華民國」 的台灣,在聯合國沒有「代表」,而沒有代表是因為它並不是「會員 國」,這是「入會」和會籍問題,而不是「代表權」問題。如果還說 是「代表權」問題,那就是繼續陷在「中國代表權」的泥沼,打已經 失敗的戰爭。

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在聯合國並沒有「代表權」問題,只有會員國問 題。台灣人民要在聯合國有代表權,只有在台灣或「中華民國」作為 一個國家,成為聯合國會員國,派出它自己的合法代表才會實現。不 堅持主權國家的立場,以國家地位申請入會,使台灣的努力成為「入 會」問題,和聯合國「會籍普遍化」問題,卻在憲章上於法無據的「 二千三百萬人民代表權」問題上作文章,只能說是虛應事故。

毫無疑問的,以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面對現實, 要強索台灣主權的惡行,和台灣內部對國家認同的分歧,不但入會困 難,甚至提出申請在內部都有困難。在這種限制下,每年一次喊喊「 參予」聯合國,頂多只能期望達到兩個目標:突出台灣或「中華民國 (台灣 )」是「主權國家」的立場,和突出台灣被排除在聯合國之外 的不公。

就此兩項目的而言,外交部說帖所隱藏的幾句話,有其積極、可取的 一面:例如「因為中華民國 (台灣 )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有一個民 選政府,沒有任何其他人或政府能宣稱代表台灣人民,只有台灣政府 與人民有此權利。」這反駁「一個中國」的說法,也防北京拉兩個台 灣失意政客參加其代表團的併吞手法。又如「二十年來,台灣民主化 ,落實主權在民,強化國家認同,確定台灣作為自由、民主國家的地 位」,台灣人民能選出自己的「國家元首」,和「一九四九年中華人 民共和國成立,中華民國播遷台灣,此後兩岸分治,彼此互不相隸屬 」,這都表明台灣是一個國家的事實。可惜這些話都埋在冗長的文字 間,無法突顯。

隨情勢的演變,「參與」聯合國案的模式,似已完成階段性使命,其 對外效用正急劇消失,台灣應考慮新的模式,向聯合國叩關。最合乎 規章,也最直接的方式,當然是由陳水扁總統具函聯合國秘書長,申 請「中華民國 (台灣 )」成為聯合國會員,並附接受聯合國憲章義務 的宣言。如果有其他考慮不直接走到這一步,則可先照會友邦,表達 我國有意申請入會,並附接受憲章義務的宣誓書,由友邦轉交聯合國 秘書長。

新的模式是會員入會,依憲章規定,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有權否決,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暴台灣主權的立場不變,它必然否決台灣的要求, 其結果與現行所謂「參與」及「代表權」模式一樣,但意義不同,問 題已轉化成台灣的「入會」、「會籍」及「會籍普遍化」的層次,更 突顯台灣為主權國家的地位,也更彰顯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責任不 在台灣未申請,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濫權與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