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弘 - 資深新聞工作者

包道格要對台灣人民有一個交代

Posted at — Jun 22, 2003

包道格要對台灣人民有一個交代 王景弘

台灣是一個民主體制的主權國家,兩千三百萬人民當家作主,對自己 的前途,對自己國家的公共政策和重大立法,有權進行公民投票,這 是台灣的主權,更是基本人權。

台灣人民是否行使此項權力,何時及對何種議題行使此項權力,那是 內政問題,由台灣自己斟酌決定,中國無權過問,美國也無權過問。

這兩個原則是嚴肅釐清美國在台協會處長包道格,向陳水扁總統表明 「反對任何議題公投」之報導的基礎。事涉台灣國家主權與尊嚴問題 ,包道格有義務出來把事情說明白,不能以台灣媒體經常無中生有來 含糊了事。如果此項報導係無中生有,美國在台協會應斷然否認,否 則它也應把美國立場正式對台灣人民說清楚。

當然,此項新聞報導,有幾個破綻,令人懷疑其正確性。第一,美國 外交官員進行交涉、交換意見,主從非常清楚。包道格如有告知陳水 扁,美國反對台灣任何公投的任務,訊息應由他提出,而不可能如報 導所謂他和兩位去辭行的副手都表達同一個立場。依體制,兩個副手 並沒有插嘴的權利。

第二,美國的立場一向是不介入作兩岸的調人,只鼓勵雙方和平對話 。美國基於本身利益,可能對時機不宜的統獨公投會表示「關心」, 但它不可能「反對」台灣有一天可能必需行使的統獨公投權利。中國 不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反對台灣人民當家作主,反對台灣進行公民 投票,這種立場並不需要美國轉達,美國也沒有立場轉達,更沒有立 場附合。

第三,報導稱美國在台協會也對行政院陸委會表明美國反對台灣進行 任何議題之公投的立場。如此一來,美國在台協會向總統當面表示反 對,對陸委會也表示反對,但何以未見對外交部有過陳述? 陸委會並 不是在台協會的對口單位,而有如此問題要向陳總統轉達,在台協會 可以未經外交部,便直接闖總統關?

總統府應有與包道格相關談話紀錄,將紀錄與報導核對,當可確定報 導打高空,無中生有,或確有其事。如果確有其事,洩露者雖有可能 如報導所稱「美方官員」,但仍不能排除如此引述只是障眼法。總統 府的會談有誰參加,紀錄經過誰的手,這些人有無因政治目的而洩密 ,也應查明。

如果報導屬實,而洩密者為包道格,此事已嚴重違反外交慣例。與駐 在國元首之談話,未經雙方同意,逕自公開,將使包道格失去駐在國 元首及政府信任,不能再有效執行職務,美國政府應將包道格調離。

如果報導為子虛烏有,美國在台協會有義務出面斷然澄清,相關媒體 應追究報導不實之責任,向社會交代。包道格已經多次為國親兩黨政 客所利用,被引述介入內政之談話,這不能怪國親政客玩弄他,而應 怪自己不檢點,或對不實引述未作明確澄清。這次事涉台灣國家尊嚴 ,美國對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之主權、基本人權問題,包道格沒有權 利再以苦笑含糊其詞應付。

包道格離開美國政府有一段時間,出任駐台北處長之前掛智庫之名經 商,談話傾向尼、季中國政策,對台灣常有明助暗整之詞,而他個人 作風與丁大衛、李潔明、張戴祐這些人的謹慎、週到大不相同,在台 北作為不免爭議。

但即使是如此,仍很難令人相信他會這樣魯莽的對陳水扁說新聞報導 所說的那一席話。那也很難令人相信國務院會訓令他說這些不合民主 ,不合法律,不合外交慣例,在美國國會可能引起大麻煩的話。

國務院的官僚還不致於糊塗到「台灣關係法」都沒看清楚的地步。如 果包道格沒有看清台灣關係法,而表達他「個人意見」,那他嚴重失 職。台灣關係法第二條兩項便規定:本法任何條文不得與美國對人權 之關切相抵觸,尤其是有關居住在台灣約一千八百萬全體人民之人權 。維護並提高在台灣所有人民之人權在此再次被認定為美國之目標。

人權並沒有雙重標準,聯合國推動下的國際人權條約規定,就是國際 間人權的標準。如果包道格或國務院認為台灣關係法規定的人權不包 括人民公投決定政策議題、自己前途的問題,那麼包道格和國務院有 義務站出來把話說清楚。包道格和他的長官要給台灣人民一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