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改革」:忠於事實、勇於認錯 王景弘
台灣朝野、社會各領域都在喊「改革」,政治改革、經濟改革、教育 改革、司法改革、憲政改革、心靈改革,無所不有,但不論是學界或 政界,鮮少有人敢於喊「媒體改革」。
媒體改革有它的急迫性和重要性,但其首要工作卻最容易,只要媒體 能回到專業倫理的基本面,忠於事實,勇於認錯,不要淪為政客鬥爭 的工具,改革工程便成功了一大半,而媒體也不必耽心吃官司。
最近副總統呂秀蓮控告新新聞誹謗案,初審判決,原告勝訴,誹謗案 成立。此項官司的判決,應作為台灣民主進步,媒體改革,社會制衡 力量重建的一個里程碑。
國家副元首需要對薄公堂,才能索回清白名譽,這對經歷過威權統治 時代者而言,實屬無法想像之事。威權統治之下,媒體連對當局不敬 的事實都不敢報導,更何況捏造事實,存心誹謗? 如果有人敢捋虎鬚 ,那也不用打官司,媒體早就被整得不見天日。
因此,副總統打誹謗官司,是台灣民主政治史上的一件大事。媒體界 對同業吃上官司,難免有物傷其類之悲,但媒體同業如果能以此為戒 ,回到媒體應有的忠實與負責態度,扮演適當的制衡力量,那不能不 說是件好事。
媒體喜歡自封第四權,如果此權使用得當,對社會道德和政治清廉的 維護,可以有重大貢獻。如果濫用,則可能造成社會紛擾不斷,人性 扭曲,社會醜化,個人名譽易受損害。如果呂秀蓮確實散佈新新聞所 報導之流言,新新聞加以報導,可算是媒體的職責。相反的,有如果 媒體捏造她散佈流言,那便濫權,違法侵犯呂秀蓮權益,絕非媒體所 應為。
媒體的改革,當以媒體自覺、自律,回到媒體忠於事實,勤於求証, 不淪為政爭工具為首要。凡事以新聞自由為擋箭牌,卻無視職業道德 與法律規範,對政治人物之言詞不加檢視,不辨真假,有聞必錄,自 然造成社會爭紛不已。
如果媒體自己不能改革,讀者、聽眾、廣告客戶可以施展他們的選擇 權,抵制不能忠於事實,不能善盡責任的媒體。學界、社會人士也應 有公正的組織,監督媒體報導的忠實性,公正性和是否遵行媒體的專 業信條。
對付媒體濫權的最後防線,只有打官司。台灣政治剛轉型,傳統不上 法院的觀念仍存在。不願打官司,一方面怕麻煩,一方面認為司法不 公,個人難以與有「特權」的媒體對抗。當然更多名譽、權益受害的 人沒有錢可以請律師與媒體糾纏。媒體少受個人依法挑戰,結果積非 成是,其作為更加離譜。
這一方面,台灣的律師要負起一部份責任,如果他們有正義感,希望 社會能出現適當的平衡與穩定,他們應該有人願意奉獻自己的時間與 專長,替權益、名譽受損的人打官司。剛開始可能會造成訴訟盈庭, 但媒體受到訴訟的威脅,作為自然會回到法律的安全地帶,而非肆無 忌憚的捏造新聞,傳佈惡毐謊言,訴訟當可逐漸減少。
各國法律都保障新聞自由,且對媒體的誹謗罪也定出較高門檻。以美 國為例,媒體要免於被告誹謗,最有力的証據是所報導為「事實」。 如果所報導並非事實,媒體的防衛線便在它並「無惡意」。要証明它 無惡意,第一,它曾就所報導者向各方求証。第二,所報導者來自官 方公文書。第三,它發現不實後,立即撤銷報導,向當事人道歉,或 刊出當事人投書。
換句話說,媒體只能犯誠實的錯誤,而不能明知其錯,仍加報導,或 不肯認錯。新新聞的誹謗官司,如能証明呂秀蓮確實有電話傳佈流言 ,它當不致被判敗訴。如果不能証明所報導為事實,則勇於認錯,還 當事人清白,也是免於敗訴之道。這兩個基本原則都不能遵行,卻高 談新聞自由,那已成不分是非的政客,而不是以公正、客觀為職責的 媒體人。
希望呂秀蓮官司的勝利,帶給媒體一個警號,媒體應回到專業道德的 基本面; 同時也給一般讀者一個自覺,他們對媒體的濫權並不是毫無 能為力,他們個人的名譽也並非毫無保障。台灣已經是法治社會,沒 有一個人或一個團體可以不受法律約束。對付信口雌黃,含血噴人的 個人或媒體,最好的辦法不是罵回去,而是告將官裡去。只有如此, 台灣才有希望回到一個有禮有節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