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弘 - 資深新聞工作者

特稿:大法官「釋憲」:猶如美國最高法院決定拒絕受理

Posted at — Jan 15, 2001

華盛頓特派員王景弘/特稿

從美國體制來看大法司有關核四案的「釋憲」,美國最高法院的功能 似乎比台北的大法官權威得多,大法官所作的「解釋」,實際上並非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只能說是最高法院以不合其審理標準,拒 絕受理。

大法官的「說明」提出行政院與立法院的僵局,可循三種途徑解決, 「至於採取何種途徑,是相關部會的權責,非司法院可以越俎代庖」 。說了許多話,大法官的意思只是「核四」引起的爭執是「政治問題 」,不是「法律問題」,司法院不能管。

但是在最具體的法律問題上,即行政院停建核四是否「違憲」,法院 卻又避開不作認定。作為司法最後權威機構,特別是解釋憲法的唯一 機構,如此具體問題不應迴避。

從體制上而言,大法官接受釋憲與美國最高法院接受上訴,性質與寬 嚴都有別。美國的體制,最高法院屬於全國終審法院的性質,即實是 對憲法解釋有疑義,也不能直接要求最高法院「解釋」,而需經過訴 訟程序,到最高法院尋求其受理與判決。

美國最高法並不是對所有上訴案都受理,它每年接到要求最高法院審 理的案件多達四千件以上,但最高法院只接受一百五十件左右,進行 審理與判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倫欽斯提及最高法院接受案件的標準 ,己經不是審核低層法院判決的適法、公正及採証是否正確,而是側 重在涉及聯邦憲法或其他法律尚未解決的問題。

比較具體而言,對於要求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只要九位法官中的四 位同意便可接受。這些案件有幾種來源:第一,上訴法院認定難以解 答的法律問題; 第二,上訴案,包括聯邦法院認為國會行為違憲,上 師徒法院認定州法律違憲,州的最高法院推翻聯邦法律; 第三,在聯 邦上訴法院或州最高法院敗訴的一方,可請求最高法院審理,其受理 與否只需四名法官同意。

去年美國大選有關佛羅里達州選票重計爭案,便是最新的例子:民主 黨陣營高爾的律師團以選舉屬地方事務權限,希望在對他有利的州司 法系統解決,但共和黨的布希陣營則把希望寄托在聯邦的最高法院。 布希在州法院應戰之餘,同時在聯邦法院提出訴訟,並以憲法第十四 條修正案提供的「公平保障」權利為由,希望經由聯邦法院系統快速 上訴最高法院。

布希在聯邦法院及上訴法院均敗訴,在州最高法院也敗訴,最後上訴 聯邦最高法院,而有五位法官同意接受此項被認為政治爭議性甚高的 案件。佛州選舉爭訟在州已有最高法院判決,聯邦司法系統已有上訴 法判決,聯邦最高法院以事涉憲法的公平保障條款,作為終結審理的 司法機構,而其判決下來,高爾雖說「不同意」,「失望」,但都只 有接受。

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倫欽斯在年底提出的報告稱,他希望最高法院仍能 避免被要求審理政治爭議案。這話表示他對最高法院被迫作成五票對 四票的判決,仍有不得已之苦。但面對爭訟不決可能造成的憲政選機 ,最高法院仍能就最具體的法律問題,作成明確的判決,使選舉爭執 案宣告落幕。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過爭議性的問題不少,有些判決後,在法律上雖受 執行,但在政治上仍受爭議,如一九七三年的羅以控告偉德,經最高 院判決的墮胎合法化案件,雖然最高法院判決州的反墮胎法律違憲, 認定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可視為保障孕婦決定是否墮胎的權利,此項 判決仍是保守派努力要推翻的對象。民主黨的大選動員說詞之一即布 希獲勝,可能使他得以任命保守派最高法院官補缺,最後造成墮胎合 法化案的翻案。

對保障少數族裔的肯定行動法,因其涉及「配額」保障,對白人造成 「反歧視」,也即涉及公平保障法的解釋,最高法院對這類案件也有 許多判決,確定過一些原則及前例,但這類政治爭議仍未能平息。只 是在沒有翻案前,最高濁院的判決仍是定案。

以立法院與行政院的爭執僵局而言,依美國體制並不構成最高法院審 理的條件,那是很明顯的行政權與立法權之爭,而非嚴格的法律問題 。不是法律問題便只有在憲政架構下依政治程序解決,不能要求司法 權介入強行替兩權作成決定。